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澧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ddy 发布于2011-1-26 16:9:23 分类: 生活点滴 已浏览loading 网友评论1条 我要评论

澧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澧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LXDR-2009-00014
澧政发〔2009〕12号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24日印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澧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澧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促进全县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四)中央和省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我县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基金筹集

  第二条 本县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本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均可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三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6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凭新农保社会保障卡(或缴费登记卡)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信用社”)按年缴费。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省、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除省财政补贴部分外,其余由县财政补贴。
  对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人的农村居民,县政府代其缴纳全部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

第三章  个人账户设置

  第四条 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县社保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养老保险档案资料。
  第五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组成。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
  第六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县社保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第七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不得挪作他用。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

  第八条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第九条 鼓励农村居民长期缴费,长缴多得。新农保参保人员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十条 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凭社会保障卡(或养老金银行存折)到县信用社领取。
  第十一条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同村居住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年限最早不超过2009年;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每年应到所在乡镇民政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资格认证的,县社保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参保人员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乡镇民政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注销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政策。

第五章  制度衔接

  第十四条 已在县社保处享受退休待遇的老农保人员,直接纳入新农保系统管理,在原有养老金基础上再增加基础养老金。
  第十五条 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在国家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新农保参保人仍按现行政策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运营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和县社保处在全省统一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进入县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县财政局和县社保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新农保基金收入户中的资金和政府缴费补贴划转至县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新农保养老金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编制预算,逐级上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定后,省财政厅将我县养老金所需资金从省财政专户在规定的时间划转至县财政专户。县财政局按月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财政专户划转至基金支出户。
  第十九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村(居)民委员会对本村(居)参保人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经办管理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县社保处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按照省级管理模式,建设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全省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新农保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针对农村居民居住分散的特点,以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为目标开展新农保服务工作。
  县社保处主要负责新农保的政策宣传、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对乡镇新农保工作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整合现有乡镇劳动保障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民政低保和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工作力量,组建乡镇民政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由乡镇分管副乡镇长兼任主任,实现资源共享。乡镇民政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负责录入有关信息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新农保政策宣传、动员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公示、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新农保业务所需资料的收集与上报、向参保人发放有关资料、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将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社保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按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后拨付,主要用于政策宣传、基金征缴、监督稽核、系统维护及考核管理等工作。县财政按每人每年2元标准兑现乡镇工作经费,乡镇经费主要用于本乡镇新农保工作宣传费、办公费、通讯费及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相关费用的支出。具体考核兑现由县财政局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  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务院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成立澧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新农保的制度政策、实施方案,协调新农保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评估新农保工作的成效,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有关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加强对新农保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整体宣传方案,印制相关宣传资料,采取多种宣传形式,通过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并指导各乡镇开展新农保宣传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协助做好新农保宣传工作,并指导所属村(居)民委员会采取形之有效的宣传措施,使新农保政策家喻户晓。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从事新农保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通过伪造有关证件或其他手段参保,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参保资格,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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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2011-1-27 11:23:49

    我老家也有试行来着。。

    Eddy 于 2011-1-27 14:31:44 回复
    帮人查了下政策,这年头这些东西整的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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